据中国《兽药管理条例》定义: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是兽医用来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的工具和手段,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因此兽药生产需要前置许可,销售也需要前置许可,使用兽用处方药须兽医师开具兽医处方笺,并在兽医指导下使用的一种特殊商品,兽药本身难以对动物预防和治疗疾病结果负全部责任,因其受兽医的诊断、以及如何正确使用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兽药购买、使用前必须有兽医的诊疗处方,在受到国家许可的兽药经营单位处购买。兽药之所以称为药,是因为其具有治疗作用和毒副作用,它的安全范围是通过大量的科学验证并得到国家相关机构严格评估,获得批准后由GMP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而来,兽药正确使用具有治疗作用,使用不当就会出现毒副反应、药物残留、耽误诊疗时机、威胁动物健康、通过食品动物威胁到人的健康。
我国为了管理好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兽药召回制度》《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其中兽药GMP是世界上工业生产最规范的管理体系,兽药GSP是当前所有商品销售最严整的一套进、销、存及质量溯源管理体系,实现了兽药生产、销售、使用、召回的全程可追溯、可监督。如果不能达成此要求,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将会成为威胁动物健康,并通过食品动物威胁到人的健康的食品安全社会问题,所以中国的兽药管理就需要遵循上述法规,但当前的出现的电商平台个人和商家网店兽药销售行为完全脱离兽药生产、销售、使用、追溯、召回的全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经研究总结出当前电商平台个人和商家网店销售兽药存在如下七大违规行为、一大破坏行为,供大家探讨:
七大违规行为:
1、无证经营或利用承诺制漏洞、使用虚假信息获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跨许可区域经营、异地库房发货的违规经营行为。
国家《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兽药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上开设个人或商家网店销售兽药,一般只需向电商平台缴纳500到1000的保证金,如果电商平台上的兽药经营者销售假劣兽药、收钱少发货、不发货、发假货被举报只需要关闭原有网店,损失掉保证金后就能逃脱几乎所有法律责任,然后违规经营者只需更换名称重新开店又可以继续经营,直接导致假劣兽药、不诚信经营在电商平台泛滥,严重扰乱兽医药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威胁食品安全,对养殖户的权益造成侵害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养殖户如果买到假劣产品,耽误疾病诊疗或者遭遇动物死亡,根本无法找商家进行维权,电商平台也不会负责任。
2、虚假宣传、假药盛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发布广告需取得广告发布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电商平台个人和商家网店销售兽药,存在宣传广告内容未获得审批,虚假宣传:添加剂、饲料原料等非药品宣传药品功能,药品夸大其功能主治,还存在以刷单、刷评等方式误导养殖户购买的违法违规行为,养殖户被以上信息误导购买到假劣兽药,耽误疫病诊疗效果和时机,造成经济损失,并造成食品安全风险。
3、不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能贯彻执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
《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均规定“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电商平台个人和商家网店销售兽药,大量存在不按规定做销售记录、不执行二维码追溯管理规定进行出库追溯登记扫描、损坏追溯二维码逃避追溯管理的销售行为,导致兽药产品无法进行追溯管理,当兽药企业发现产品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产品召回时,无法通过销售记录和国家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完成产品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将给养殖户造成经济损失,并引起食品安全风险等问题。
4、不能贯彻《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均规定“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
电商平台个人和商家网店销售兽药,存在未提供兽医处方笺销售兽药处方药的行为。不开兽医处方笺就能随意购买兽用处方药,将会导致养殖一线违规乱用药,会造成细菌耐药性,产生超级细菌,同时还会加剧畜禽肉食品药物残留问题,威胁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
5、存在不符合兽药质量标准存储要求的问题。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电商平台个人和商家网店销售兽药,因缺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和有效监督,针对具有特殊存储要求的兽药产品,不按需阴凉、冷藏保存的要求进行存储和运输,导致产品质量将无法保障,不仅会耽误动物诊疗,还可能因产品降解生成的副产物带来严重的毒副反应,给养殖户造成经济损失,并引发食品安全风险。
6、存在较为严重的偷税漏税问题。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办理税务登记。”
电商平台未切实落实国家税收相关政策,电商平台个人和商家网店销售兽药偷税、逃税现象普遍存在,电商平台可按销售额10~20%进行提成获取高额利润,完全可以按照销售额代扣代缴营业税,减少税务部门核算收税的工作,来杜绝偷税漏税,但其并未承担并履行该责任,这就导致电商平台个人和商家网店销售兽药与线下门店形成不正当竞争关系,破坏兽药行业价值生态。
7、不能提供有效的兽医诊疗服务,指导科学用药。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电商平台个人和商家网店销售兽药,往往只能通过提供低价产品吸引养殖用户,不能提供技术诊疗服务,即便少数采用线上简易诊疗方式提供服务,但是由于动物疫病的复杂性,一般需要通过现场诊断和兽医用诊疗设备和疫病检测实验室检验才能更好的判断疾病情况并出具有针对性的治疗方案,因此电商平台个人和商家网店销售兽药,不能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会导致贻误诊疗时机,给养殖户带来经济损失;或导致药物残留,造成食品安全风险。
一大破坏行为:
电商平台个人和商家网店销售兽药对中国的基层兽医体系价值生态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若不加以规范将可能导致我国基层兽医体系的崩塌。
兽医是指获得国家相应执业资格,从事给动物进行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工作的专业人员,是防控动物疫病,实现人畜共患病防线“关口前移”的关键一环,兽医在西方国家是四大黄金职业之一,一旦获得执业资格将会实现阶层的跨越;虽然我国获得执业兽医资格的难度也非常大,但是兽医在我国的境遇却远不及西方国家,特别是广大扎根农村,服务家庭畜牧养殖户的基层兽医更是处境堪忧。
自2000年起,基层兽医体系开始变革,乡镇畜牧站开始快速撤减,服务基层的兽医失去了国家财政支持的收入来源,为了满足广大农村的家庭农场对于疫病防控的需求,投身基层服务的兽医只能通过兽医服务和兽药销售换取收入的“以药养医”模式生存,经过20来年的发展,虽然艰难也满足了我国农村畜禽养殖的疫病防控需求,也让基层兽医获得了存续,但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电商平台个人和商家网店因低投入、低成本采用低价引流获客倾销兽药的行为,正在冲击我国基层兽医“以药养医”的价值生态体系,让基层兽医体系再一次陷入崩塌的危险之中,使得基层兽医处于失业或者半失业状态,如果不加以纠正或者出台新的政策让基层兽医能够生存,那么基层兽医体系将会再次崩塌,最终导致农村畜禽养殖疫病失控,进而导致人畜共患病前置防线被攻破,威胁国人健康。
基于上述问题建议:
1、在现行兽药法规未进行修订规范兽药电商销售前,或兽药电商销售相关管理法规未出台前,暂不放开兽药在电商平台个人和商家网店的销售。
2、在基层兽医管理体系未完善和“以药养医”的价值生态未得到解决前,不开放兽药在电商平台个人和商家网店的销售。
3、制定完善的兽药电商管理政策,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追溯体系,设定网络销售兽药资质核准制度,明确资质条件、审批程序、法律责任,完善基层兽医体系并改善“以药养医”的价值生态后,再有序开放电商平台个人和商家网店销售兽药。
4、兽药主管部门与信息产业、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形成合力,强化平台监督管理,加强现有电商平台个人和商家网店的经营资质审查,对于不符合的条件的网店进行关停,使兽药网络销售得到有效监管。
5、加快电商销售依法纳税改革进程,落实电商平台税收主体责任,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由电商平台直接进行代扣代缴,减少国家税务机关的行政投入和管理真空,消除线上线下的税收不公平现象。
6、建议修订完善《电子商务法》,进一步明确平台责任,特别消费者权益保障,改变当前电商平台只获取高额利润不承担主体责任的现象,避免国家税收征管漏洞、消费者无法维权、维权难的情况持续发生。(作者:田春)